如果您在交易加密資產(加密貨幣)時出現虧損,現行制度不允許您將該虧損與次年的獲利抵銷(結轉扣除),也不能從薪資或股票獲利中扣除(損益通算)。這是因為加密資產獲利被歸類為雜所得,而依所得稅法,雜所得的虧損不能與其他所得互相抵銷,也沒有結轉至次年的規定。不過在同一年度內,一種幣的虧損會作為雜所得計算的一部分,與另一種幣的獲利互相抵銷。
本文依據國稅廳(NTA)的「加密資產等的稅務處理:常見問答」(NTA FAQ)與其稅務解答頁面,先整理現行規則,再說明「令和 8 年(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2025 年 12 月 26 日內閣會議通過)所載的申告分離課稅(20%)與 3 年虧損結轉扣除,包括施行時間,以及在海外交易所(MEXC、BingX 等)處理的幣種是否適用;內容以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已公布的資料為準。
加密貨幣的虧損不可結轉(現行規則):雜所得虧損的處理方式
依《所得稅法》,只有源自四種所得——不動產所得、事業所得、山林所得及讓渡所得(轉讓所得)——的損失,才能與其他所得互相抵銷(Tax Answer No. 2250,2026 年(令和 8 年)4 月 1 日現行)。由於加密資產交易的獲利原則上歸類為雜項所得(其他雜項所得),因此加密資產交易的損失無法從薪資所得等其他所得中扣除(國稅廳常見問題 2-11;所得稅法第 69 條)。
關於將虧損結轉至後續年度,上市股票等證券的轉讓損失與外匯(FX)損失(與期貨交易相關的雜項所得等)設有 3 年結轉扣除,但加密資產的雜項所得並無此類制度。換言之,如果您在某一年度加密資產虧損 ¥1,000,000,而次一年度獲利 ¥1,000,000,則第二年度的 ¥1,000,000 獲利全額作為該年度的所得課稅,前一年度的虧損無法使用。
| 您想抵銷的對象 | 是否允許? | 依據 |
|---|---|---|
| 同一年度其他加密資產的獲利(例如 BTC 虧損而 ETH 獲利) | 是 | 收入與費用在同一項雜項所得的計算中合併處理 |
| 同一年度的加密資產期貨(保證金交易)獲利 | 是 | 加密資產保證金交易同樣屬於綜合課稅的雜所得(FAQ 2-12) |
| 同一年度的其他雜項所得(稿費、聯盟行銷收入等) | 是 | 雜所得的金額,是將所有雜所得合併計算 |
| 薪資所得、事業所得、不動產所得 | No | 雜所得的虧損無法從其他所得中扣除(No. 2250;FAQ 2-11) |
| 出售上市股票或投資信託的獲利(申告分離課稅) | No | 無法與分離課稅的所得互相抵銷 |
| 外匯(外匯保證金交易)獲利(申告分離課稅) | No | 外匯依期貨交易相關雜所得等的特別規定採申告分離課稅,而加密資產則採綜合課稅(FAQ 2-12) |
| 後續年度的加密貨幣獲利(結轉扣除) | No | 沒有雜項所得虧損可結轉的規定 |
※ 標示「是」的列,表示虧損是因為在同一年度的雜項所得內合併計算而被抵銷。即使雜項所得整體為負,該負數也不能從其他所得中扣除,也無法結轉至下一年度。
若一年內加密資產交易的收入(收入金額)超過 ¥3,000,000,且備有必要的帳簿書類,其收益原則上歸類為事業所得(FAQ 2-2,令和 7 年(2025 年)12 月更新)。事業所得的虧損可適用損益通算,若提交藍色申報,還可能涉及純損失的結轉扣除。不過,即使備有帳簿書類,也有不被認定具營利意圖等情形,須個案判斷,因此可能符合者請洽詢稅理士。
在當年度內實現未實現虧損,可以與該年度的獲利互相抵銷
由於無法結轉損失,損失只能與「同一年度」的利潤互抵。若年內已實現利潤,卻在 12 月 31 日之後仍持有帶有未實現損失的幣種,之後的年度才實現該損失,也無法與前一年的利潤互抵。若在年內賣出並實現損失,則可在計算當年所得時從該年度的利潤中扣除。
| 情形 | 當年度的所得 | 次年度的所得 |
|---|---|---|
| BTC 已實現 +¥1,000,000;於當年度內賣出帶有 −¥600,000 未實現虧損的 ETH 部位 | ¥400,000 | 若 ETH 被買回並於次年賣出,該筆損益將計為次年度的所得 |
| BTC 已實現 +¥1,000,000;於次年 1 月賣出帶有 −¥600,000 未實現虧損的 ETH 部位 | ¥1,000,000 | −¥600,000(若沒有其他獲利可抵銷則視為損失;也無法結轉至再下一年度) |
※ 此範例未考慮必要費用。賣出後是否買回同一種幣,是應考量價格走勢及手續費的投資判斷。
在海外交易所進行的加密貨幣對加密貨幣兌換(例如 ETH → USDT)也會實現虧損,因為在兌換的時點,您被視為已處分 ETH(FAQ 1-3)。並非「除非換回日圓,否則不會產生虧損」。期貨(保證金交易)的虧損也可與同一年度的現貨利潤抵銷(FAQ 2-12)。
分離課稅之後:3 年結轉扣除——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的內容
財務省公布的令和 8 年度(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2025 年 12 月 26 日內閣會議決定)載明,以修正《金融商品交易法》及相關法律為前提,加密資產的稅務處理將修訂如下。
| 項目 | 大綱的內容 |
|---|---|
| 範圍 | 居民等與「加密資產交易業者(暫定名稱)」進行的「特定加密資產」(限於登記於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登記簿的加密資產等)之轉讓等 |
| 稅率 | 20%(15% 所得稅 + 5% 個人居民稅),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 |
| 虧損結轉扣除 | 特定加密資產的讓渡等所產生的損失中,無法從當年度特定加密資產的讓渡所得等中扣除的金額,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結轉並自其後 3 年各年度的特定加密資產讓渡所得等中扣除 |
| 衍生性商品 | 與特定加密資產相關的加密資產衍生性商品交易所產生的雜項所得等,被納入期貨交易相關雜項所得等的特別課稅(申告分離課稅)與虧損結轉扣除的適用範圍 |
| 申報 | 從事加密資產交易業者,須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向稅務署長提交載明各交易之居民等的姓名、地址、個人編號及加密資產種類等的申報書 |
| 範圍外的加密資產 | 對於適用綜合課稅、產生轉讓所得的加密資產,不適用轉讓所得的特別扣除額與長期持有的二分之一課稅,且虧損不得與綜合課稅下的其他所得互相抵銷 |
| 適用時機 | 稅率及結轉扣除(上述 ① 與 ③)適用於修法生效年度之次年 1 月 1 日(「適用開始日」)以後進行的特定加密資產轉讓等。申報則適用於適用開始日所屬年度之次年 1 月 1 日以後的交易 |
※ 出處:財務省〈令和 8 年度(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個人所得課稅(2)。修正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已於 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布,且如本站另一篇文章所述,預計最快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若此案依大綱所述制定,則於適用開始日當日或之後,因特定加密資產的轉讓等所產生的虧損,將可於其後的各 3 個年度,自特定加密資產的轉讓所得等中扣除。這將使加密資產獲得與目前適用於股票與外匯的「虧損可結轉 3 年」相同的機制,但以下三點目前尚未確定,或需要留意。
- 適用開始日之前的虧損無法帶入:大綱規定其適用於適用開始日以後的轉讓等,且並無規定可將先前年度已實現的虧損,或轉換時持有的未實現虧損,結轉至新制度之下
- 涵蓋範圍僅限「特定加密資產」:範圍為登記於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名冊的加密資產等,僅在海外交易所處理的幣種是否適用,將取決於名冊的內容及法律施行後的運作方式
- 適用結轉扣除時,很可能需要連續申報:與股票轉讓損失及外匯的結轉扣除一樣,會附帶「一定要件」,預期將以自虧損發生年度起每年提出申報為條件(細節有待法律與通知公布)
出現虧損的年度該怎麼做
在沒有收益的年度,並無提交所得稅申報書的義務,但建議為日後年度保留下列紀錄。
- 依年度下載您的交易紀錄(現貨、期貨、入金/提款、手續費),並與所使用的日圓換算匯率一併保存。海外交易所不會發出年度交易報告書,若取得成本不明,則只能將相當於賣出價格 5% 的金額列為取得成本(FAQ 2-7)
- 計算年底時的持有數量與評價額(採總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隔年的處分成本計算,從「年初餘額」開始(FAQ 2-4)
- 若今年是您首次取得加密資產,請考慮提交評價方法的申請書(若未提交,則適用總平均法;國稅廳 A1-20)
- 即使是虧損的年度,若有其他雜所得(例如副業所得),仍可互相抵銷,因此請將所有雜所得合併計算
如何針對海外交易所的加密資產辦理報稅(計算損益、書表、繳稅)→
本文是依據國稅廳及財務省 2026 年 9 月 22 日時點的公開資料所做的一般性資訊,並非個別的稅務建議。稅制改革的內容將透過法案與法律的公布及國稅廳通知而確定。具體判斷請諮詢稅理士或當地稅務署。
常見問題
Q. 加密資產的虧損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嗎?
答:依現行制度,不可以。加密資產的獲利歸類為雜項所得,而雜項所得的虧損並無結轉至後續年度的規定。股票轉讓損失與外匯(FX)損失可適用的 3 年結轉扣除,並不適用於加密資產。
Q. 加密資產的虧損可以與薪資所得互相抵銷嗎?
答:不是。只有不動產所得、事業所得、山林所得及讓渡所得的虧損可與其他所得抵銷(稅務解答 No. 2250);雜所得的虧損無法從薪資所得等其他所得中扣除(NTA FAQ 2-11)。
Q. 加密資產的虧損可以與股票或外匯的獲利互相抵銷嗎?
答:不行。上市股票的賣出收益與外匯利潤適用申告分離課稅,無法與加密資產的收益或虧損(依綜合課稅屬於雜所得)抵銷。加密資產保證金交易(期貨)與外匯不同,同樣依綜合課稅課稅,因此也無法與外匯利潤抵銷(FAQ 2-12)。
Q. 如果同一年度在其他加密資產上有獲利,可以互相抵銷嗎?
答:是的。由於加密資產的損益在雜項所得內合併計算,同一年度的 BTC 虧損與 ETH 獲利、現貨虧損與期貨獲利,以及加密資產虧損與其他雜項所得(例如副業所得),結果上都會相互抵銷。不過,雜項所得整體出現負數的部分不能從其他所得中扣除,也不能結轉至次年。
Q. 如果加密資產改採分離課稅,虧損就能結轉 3 年嗎?
答:2026 年度(令和 8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載明,適用申告分離課稅(20%)的特定加密資產轉讓等所產生的損失,可在其後 3 年內結轉扣除。適用於修正法施行當年的次一年 1 月 1 日以後的轉讓等,預計最快為 2028 年 1 月 1 日。適用起始日之前的損失不得併入。
Q. 在海外交易所交易的幣種,也適用分離課稅與虧損結轉扣除嗎?
答:大綱將範圍限定為「特定加密資產」(登記於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登記簿的加密資產等),僅在海外交易所交易的幣種是否符合,取決於登記簿的內容及法律施行後的運作方式。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此點尚未確定。
Q. 年底前應該賣出有未實現虧損的加密資產嗎?
答:就稅務而言,在年度內賣出以實現虧損,可與該年度的利潤抵銷;若結轉至次年,則無法再抵銷。然而,是否賣出屬於投資決定,應考量價格走勢、手續費以及之後是否打算買回該部位。本站不提供交易建議。
出處
- 國稅廳(日本)|加密資產等之稅務處理:FAQ,最後修訂於 2025 年 12 月(PDF,日文) →
- 國稅廳|Tax Answer No. 2250 損益通算(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的法令;日文) →
- 財務省|令和 8 年度(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2025 年 12 月 26 日內閣決議(PDF,日文):加密資產課稅的檢討 →
- 金融廳(FSA)|金融商品交易法與資金決済法修正案說明資料(2026 年 4 月,PDF,日文) →
- 大和總研|加密資產交易 20% 分離課稅(2026 年 2 月 6 日,日文) →
- 國稅廳|A1-20 加密資產評價方法之申報書(所得稅;未提出申報則適用總平均法;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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