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節省加密資產(加密貨幣)的稅金,要從兩個原則開始:單純持有不課稅,而獲利在您出售、兌換或以其付款的年度,才會成為須課稅的雜項所得。若不知道何時課稅就實現獲利,隔年可能會收到意想不到的大額所得稅與住民稅帳單。相反地,若了解時機與規則,就有空間在合法範圍內平滑稅負。
本文僅依據能在國稅廳(NTA)「加密資產等的稅務處理:常見問答」(2025 年(令和 7 年)12 月最終修訂)、其稅務解答頁面,以及財務省令和 8 年(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中確認的內容,以 2026 年 9 月 22 日當時的法令,說明八種合法降低加密貨幣稅負的方法。對日本居民而言,在海外交易所(MEXC、BingX 等)所得的獲利,處理方式相同。「在海外所以不會被發現」或「有漏洞可鑽」等做法並不是節稅策略,文末會說明原因。
單純持有加密貨幣時免稅:何時才會課稅
依《所得稅法》,加密資產交易的獲利原則上歸類為雜項所得(其他雜項所得),與薪資及其他所得合併,採綜合課稅(國稅廳常見問題 2-2)。當您「處分」所持有的加密資產時才會課稅——未實現的收益除非處分該資產,否則不會成為所得。下表依常見問題的各個問答,整理哪些行為屬於處分。
| 行動 | 是否課稅? | 依據/計算方式 |
|---|---|---|
| 賣出換成日圓(變現) | 課稅 | 所得 = 賣出價格 −(每單位取得成本 × 賣出數量)(FAQ 1-1) |
| 以加密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包括刷卡支付) | 課稅 | 物品的價值視為處分價格;與處分成本之間的差額即為所得(常見問題 1-2) |
| 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例如 BTC → USDT) | 課稅 | 以取得之加密資產的購入價格作為處分價格計算(FAQ 1-3) |
| 透過挖礦、質押或借貸取得 | 課稅 | 收到時的市價即為所得(FAQ 1-7) |
| 持續持有(有未實現獲利) | 不課稅 | 因為沒有處分,所以不產生所得 |
| 在您本人名下的帳戶或錢包之間移動 | 不課稅 | 不屬於出售、交換或支付,因此轉移本身不會產生所得 |
| 因分叉/拆分而取得新的加密資產 | 取得時不課稅 | 取得成本為 ¥0;在賣出或使用時產生所得(常見問題 1-6) |
※ 「刷卡付款」被理解為包含將加密資產充值到預付卡再用以付款,因為這仍是以加密資產作為對價,與其他情形同樣被視為處分。各卡片服務的運作機制,請查閱其各自的條款。
即使在海外交易所將上漲的 BTC 換成 USDT(穩定幣)而「尚未換回日圓」,該筆交換仍視為 BTC 的處分,並成為當年度的所得。換成日圓計價的穩定幣 JPYC 時也一樣。認為「因為還沒換回日圓,所以今年不用課稅」的想法,是導致隔年漏報的典型情形。
合法降低加密貨幣稅負的 8 種方法
以下是依據國稅廳公開資料所確認的規則,合法減輕或平滑稅負的方法。這些方法都不保證能降低稅額,也不建議純粹為了稅務因素而決定交易目的或資金計畫。若涉及金額較大,請洽稅理士。
| 策略 | 涉及的內容 | 依據 |
|---|---|---|
| 1. 將獲利了結分散於不同年度 | 綜合課稅採累進稅率(5%–45%,另加 10% 居民稅)。對於相同的總獲利,將其分散到多個年度,而非在同一年度全部實現,有時可以降低適用的稅率 | Tax Answer No. 2260 |
| 2. 受薪階級:留意 ¥200,000 的門檻 | 若當年度薪資以外的所得合計為 ¥200,000 以下,則無須提交所得稅申報書(仍須申報居民稅) | Tax Answer No. 1900 |
| 3. 在年度內實現未實現虧損以抵銷收益 | 虧損與獲利可在同一年度的雜項所得內相抵。由於虧損不能結轉至次年,請在年度內完成相抵 | FAQ 2-11, No. 2250 |
| 4. 申報所有必要的費用 | 包含處分費用與賣出手續費,以及網路/電腦費用等中直接用於交易所必需的部分 | FAQ 2-3 |
| 5. 選擇評價方法(總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 | 若未提出申請,則適用總平均法。依交易模式不同,移動平均法可能更能反映實際成果 | FAQ 2-5, 2-6, A1-20 |
| 6. 所得超過 ¥3,000,000 時,記帳可能可適用事業所得的處理 | 若您保有必要的帳簿與紀錄,該所得原則上會被歸類為事業所得(營利意圖等依個案判斷) | FAQ 2-2 |
| 7. 留意分離課稅(20%,可結轉 3 年)的開始 | 令和 8 年度(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規定 20% 的申告分離課稅與 3 年的損失結轉,適用於自施行日起的處分等 | 財務省,稅制改正大綱 |
| 8. 申報並保存紀錄 | 不申報或少報並不是一種「策略」,這會被課徵無申告加算稅與延滯稅。海外交易所的資訊也會透過 CARF 傳達至國稅廳 | No. 2024, NTA CARF |
1. 將獲利了結分散於不同年度
在綜合課稅下,所得稅分為七個級距,從課稅所得 ¥1,950,000 以下的 5%,到超過 ¥40,000,000 的 45%(國稅廳 Tax Answer No. 2260,2026 年(令和 8 年)4 月 1 日現行),再加上 10% 的住民稅所得割。對於相同的獲利總額,若於單一年度實現,可能被推入較高的級距,而若分散到兩個年度,則每部分可維持在較低的級距。然而,您無法得知明年市場的走向。如果純粹為了稅率而延後賣出,之後價格下跌,就本末倒置了,因此「分散到不同年度」只應視為資金規劃中可以記住的一種選項。
2. 受薪階級:留意 ¥200,000 的門檻
只從單一雇主領取薪資、且已完成年末調整的人,若一年中薪資與退休所得以外的所得(包含加密資產利潤)合計在 ¥200,000 以下,則不需要辦理所得稅申報(No. 1900)。不過,居民稅沒有這樣的門檻,即使在 ¥200,000 以下,也必須向市町村申報。此外,在因醫療費扣除等原因本來就要辦理所得稅申報的年度,¥200,000 以下的利潤也必須一併列入。詳細內容請見〈加密資產的利潤在日本要課多少稅?〉。
3. 在年度內實現未實現虧損以抵銷收益
雜所得的虧損無法從薪資等其他所得中扣除(FAQ 2-11,所得稅法第 69 條),但在同一年度的雜所得計算中,一種加密資產的收益會與另一種的虧損相互抵銷。另一方面,未能在年度內完全抵銷的虧損,無法結轉至次年。因此,若您將未實現虧損帶入新年度,自次年起就無法再與收益抵銷。在年度內賣出以實現虧損,可讓您從該年度的收益中扣除。賣出後是否買回同一資產,是投資決定——與稅務上所允許的事項是兩回事——應考量價格走勢與手續費後再行決定。
4. 申報所有必要的費用
所得是從總收入中扣除必要費用後計算而得。必要費用僅限於加密資產的處分成本與賣出時支付的手續費,以及網路/智慧型手機通訊費與電腦購置費等中「被認定為直接為賣出加密資產所必需之支出」的部分(FAQ 2-3)。對於通訊費等私人與業務混用的支出,僅能將明確可歸屬於加密資產交易的部分列為費用。這取決於是否保留收據及分攤的依據。
5. 選擇評價方法(總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
計算處分成本時所用的年底評價,以總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其中之一算出。若未提出申請,則適用總平均法(A1-20,常見問題 2-5)。由於總平均法使用以當年總買入金額除以買入數量所算出的單價,因此若在下半年以較高價格加碼買入,可能拉高單價,並使年內較早賣出的計算收益減少。移動平均法則在每次買入時更新單價,因此結果更接近實際的交易損益。何者較有利,取決於您的交易模式。方法依加密資產種類分別選擇,且須於首次取得該資產的年度申報期限前,提交「所得稅加密資產評價方法申請書」。欲變更方法時,須於該年 3 月 15 日前提交變更核准申請,並取得核准(常見問題 2-6,A1-25)。
6. 若年所得超過 ¥3,000,000,請記帳
若一年內加密資產交易的收入(賣出金額合計等)超過 ¥3,000,000,其收益在備有必要的帳簿書類時原則上歸類為事業所得,未備有時則原則上歸類為雜項所得(與業務相關的雜項所得)(FAQ 2-2,令和 7 年(2025 年)12 月更新)。若屬於事業所得,將涉及所得稅法的損益通算規定與藍色申報制度,但即使備有帳簿,也有不被認定具營利意圖的情形,須個案判斷。交易規模可能符合者,請將交易紀錄整理成正式帳簿,並洽詢稅理士。
7. 留意申告分離課稅(20%,可結轉 3 年)的開始
以修正《金融商品交易法》及相關法律為前提的令和 8 年度(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2025 年 12 月 26 日內閣會議決定)載明,透過加密資產交換業處理的「特定加密資產」(限於登記於金融商品業者登記簿的加密資產)之處分等,將與其他所得分開課徵 20% 的分離課稅(所得稅 15%、居民稅 5%),無法完全扣除的損失,可結轉最長 3 年。這將適用於修正法律施行之年的次年 1 月 1 日起所做的處分等,如本站另一篇文章所述,預計最快為 2028 年 1 月 1 日。該大綱中沒有將新制度開始前發生的損失納入新制度的規定。等待分離課稅是一種可能的選擇,但請注意,它僅限於登記簿上的加密資產(僅在海外交易所處理的資產是否涵蓋尚未決定),且開始日期尚未確定。
8. 申報並保存紀錄(不申報不是對策)
忘記申報會被課徵未申報加重稅與延滯稅(Tax Answer No. 2024),而且目前已建立機制,使海外交易所的交易資訊能透過 2026 年 1 月施行的 CARF(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加密資產申報架構)自動資訊交換傳達至國稅廳(NTA)。國稅廳自己公布的 2024 年度(令和 6 年度)營運成果顯示,針對加密資產交易進行了 613 件實地調查。「因為是海外」或「因為金額小」並不是節稅的對策——只會在原本應繳的稅額之外,日後再多付加重稅與延滯稅。
不應使用的「節稅方法」(沒有漏洞可鑽)
搜尋時常會看到「加密資產稅漏洞」或「不會被發現」之類的說法,但以下方法並不能減輕您的稅負——它們屬於逃漏稅或少報,會被課徵加算稅。
- 不申報海外交易所的收益:日本居民不論所得來自何處,皆須就全部所得納稅,且 CARF 會使交易所的資訊傳達至稅務機關
- 基於「因為還沒兌換成日圓所以不用課稅」的想法,將收益留在 USDT 或其他加密資產中:兌換時即視為處分而課稅(FAQ 1-3)
- 將資金分散到家人或熟人名義的帳戶:即使借用他人名義,所得仍歸屬於實際進行交易的人,而借名的安排本身也會衍生另一個問題
- 為避免申報而分小額變現:稅額是依全年合計判斷,分次變現並不會改變該合計
- 不保存交易紀錄:若取得成本不明,只能將出售價格的 5% 認列為取得成本(FAQ 2-7),結果計算出的所得會比有保存紀錄時更大
公司持有加密資產時,有活絡市場的資產須於會計年度結束時按市價評價,評價損益會計入應稅所得或可扣除的損失(常見問答 3-1-3),因此即使沒有賣出,未實現的獲利也可能被課徵公司稅。個人與公司之間不只是稅率不同,計算機制也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地說「法人化有利」。
給海外交易所(MEXC、BingX)用戶的實用提醒
海外交易所不會發出國內交易所提供的「年度交易報告書」。NTA FAQ 2-7 建議,對於透過海外加密資產交易業者進行的交易,應利用銀行帳戶的出入金紀錄、交易所的交易歷史,以及交易所公布的匯率,確認取得價格與出售價格。由於以 USDT 計價的交易,其損益必須以交易當日的匯率換算成日圓計算,因此在年度中下載交易歷史,並連同日圓換算的依據(所用匯率的來源)一併保存,是執行上述策略 1–5 的前提。
如何針對海外交易所的加密資產辦理報稅(計算、計算表、繳納)→
本文是依據國稅廳及財務省 2026 年 9 月 22 日時點的公開資料所做的一般性資訊,並非個別的稅務建議或節稅建議。由於稅額取決於您的整體所得與扣除額,具體判斷請諮詢稅理士或當地稅務署。
常見問題
Q. 只要持有加密資產就不用課稅嗎?
答:是的。當您透過賣出、兌換或用來付款而處分所持有的加密資產時,其收益須課所得稅;僅持有而未實現的收益不會產生所得(國稅廳(NTA)常見問題 1-1 至 1-3)。在以您本人名義開設的帳戶或錢包之間移動,本身也不須課稅。
Q. 加密資產稅最有效的單一節稅策略是什麼?
答:並沒有單一的決定方法。由於綜合課稅採累進稅率,三種基本做法是:將獲利了結分散到多個年度、在年內實現未實現虧損以抵銷收益,以及申報所有必要費用。對上班族而言,20 萬日圓(¥200,000)的界線(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也是一項因素。這些都是國稅廳(National Tax Agency)公開資料中確認的想法;若涉及金額較大,請諮詢稅務會計師。
Q. 加密資產稅有沒有漏洞可鑽?
答:不會。不申報海外交易所的利潤、將資金分散到他人名義的帳戶,或小額分批兌現等方法,並不能減輕您的稅負——它們會被課以未申報加算稅與延滯稅。來自海外交易所的資訊會透過 2026 年 1 月施行的 CARF 送達 NTA。
Q. 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換,或換成 USDT,要課稅嗎?
答:是的。將持有的加密資產兌換為另一種加密資產,視為處分被兌換的資產,所得以所取得加密資產的買入價格作為處分價格來計算(國稅廳(NTA)常見問題 1-3)。即使尚未換回日圓,也是兌換當年度的所得。
Q. 加密資產的虧損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嗎?
答:依現行制度不行。雜所得的虧損無法與其他所得抵銷(FAQ 2-11),也無法結轉至次年。2026 年度(令和 8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規定,適用申告分離課稅之特定加密資產的處分等,虧損可結轉三年,但這僅適用於修正法施行當年之次年的 1 月 1 日以後的處分等。
Q. 總平均法與移動平均法,哪一種比較有利?
答:視您的交易模式而定。總平均法以該年度的平均單價計算處分成本,而移動平均法則在每次買入時更新單價,因此即使是相同的交易,該年度的所得金額也會不同。若未提出申請,則適用總平均法;若要採用移動平均法,請在您首次取得該資產之年度的申報期限前,提出評價方法申請書(NTA A1-20,FAQ 2-5)。
Q. 同樣的節稅策略也適用於海外交易所(MEXC、BingX)的獲利嗎?
答:是的。居住於日本的人,不論所得發生於何處皆須課稅,海外交易所的獲利以相同方式計算,歸類為雜項所得。不過,由於沒有年度交易報告,您必須自行下載交易紀錄,並自行保存日圓換算的依據(常見問題 2-7)。
出處
- 國稅廳(日本)|加密資產等之稅務處理:FAQ,最後修訂於 2025 年 12 月(PDF,日文) →
- 國稅廳(日本)|Tax Answer No. 1900:必須申報的薪資所得者(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日文) →
- 國稅廳(日本)|Tax Answer No. 2260:所得稅稅率(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日文) →
- 國稅廳|Tax Answer No. 2250 損益通算(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的法令;日文) →
- 國稅廳(日本)|Tax Answer No. 2024:逾期申報(未申報加算稅、延滯稅)(日文) →
- 國稅廳|A1-20 加密資產評價方法之申報書(所得稅;未提出申報則適用總平均法;日文) →
- 國稅廳|A1-25 加密資產評價方法變更承認申請書(日文) →
- 財務省|令和 8 年度(2026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2025 年 12 月 26 日內閣決議(PDF,日文):加密資產課稅的檢討 →
- 國稅廳(日本)|依據加密資產申報架構(CARF)的資訊自動交換(日文) →
- 國稅廳(日本)|令和 6 事務年度 所得稅及消費稅調查狀況(2025 年 12 月,PDF,日文) →
- 總務省|個人居民稅(依所得 10% 稅率:都道府縣 4% + 市町村 6%;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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